第一次去上法學緒論的課,老師很親切,言談間對法律與生活的關係多有著墨.他很喜歡跟學生互動,所以也不斷的提問題讓學生回答.我有點害怕叫到我,因為我的年齡比大家都大很多,又對法律不熟,很擔心我的答案會跟別人都不一樣.所以,他一叫人回答我就緊張的趕緊低頭.
後來,老師講到法律的正當性及公平性,他舉了一個例子:在民國七十四年民法修改以前,法律規定男女離婚之後,男生可以馬上再婚,但是女生不可以,必須有一定的〔待婚期間〕,他問大家這是為了什麼.後來修改了,男生女生都一樣不用再待婚了,為什麼?
我趕緊低頭,他點了坐在中間的一個女生回答.沒想到那個女生回答說:”是不是因為男女生不平等,所以法律強迫女生必須要守寡一段時間,不能馬上跟別的男人結婚.......?”
哇哩咧~~~~~~%^$)@$#&!!!我的頭上一群烏鴉飛過,老師的臉上三道黑線.突然覺得老師很可憐,我們的大學生,腦袋裡想的是什麼呢?哎,醬子要教到什麼時候才會呢?
(這位美眉,就算是二十年前,我們的男女不平等,也應該沒有到這個程度吧?!!)
4 則留言:
meg, 我的直覺反應跟這位美眉一樣哩 哈哈
哎喲,妳怎麼也這樣呢,哈哈哈,我們教授當場大笑,還說貞節牌坊是用時間來決定它的高度呢,守寡這麼短,可能沒辦法蓋起來吧!
哈哈
可是, 那為什麼男人可以這麼快再婚呢? 難道是那時候小孩的監護權幾乎都判給男方, 法律為了讓小孩有人照顧, 所以讓男人可以馬上再婚?
還是不公平啊! 據我所知, 過去, 常常對配偶不忠的是男人啊!
不好意思, 妳忙妳的, 有空再理這個費唇舌解釋的問題. 先生常覺得我跟"阿甘正傳"裡那個Forest Gump 很像. 呵呵...
不是啦,主要是因為古時候沒DNA的鑑定,所以,為了怕女性懷孕的時間不能確定責任的歸屬,所以不准女生離婚後立刻再嫁.
後來,被新女性主義攻擊,所以這個法律才在二十多年前廢止了.哈哈,現在更不用擔心了,因為只要一驗DNA,馬上水落石出,不用滴血認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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