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1日 星期六

Domestic Violence -張錦麗(二)

宗教文化及社會學習影響婦女難以離開虐待關係的因素的探討:

女性在社會化的過程亦不斷被教導其主要價值在於其是否能將婚姻經營得當,包含是否遵從先生教誨。因此女性一旦選擇離開,等於承認自己背離社會與宗教之主流價值,且是個失敗者。而由於社會對於「離婚婦女」仍有很深的污名化,這些婦女還常得面對親友及社會歧視的眼光,甚至排斥。(Walker, 1997)

西方的許多宗教的教義,相當強調維繫一個完整的家的重要性,及男女兩性互補的角色.雖然教義的解釋希望兩性之間應該是互信互諒,不過仍然強調男為主,女為附,女性的重要責任在於支持遵從其先生。(Perry, 2001;Giblin, 1999)

教義並賦予先生在太太不遵從其教誨時,鞭訓太太的責任。例如在西元前四百年的Toledo教會,即保障神職人員擁有毆打太太的權利。在古代的埃及,認為一個懂得自重的先生若遇到太太公然地反對他的意見時,是可以以磚塊敲碎她的牙齒。從教會的戒律到一般法律,男性被授予合法權利毆打太太。(Schornstein, 1997)

於1450年到1481年由Friar Cherubino所寫下的婚後守則( the Rules of Marriage)即有下面一段話,充分地顯現教會是如何鼓勵先生毆打太太:

當你看到你太太反對你時,先不用急於打她…..,你可以先嚴厲地斥責她、欺負她和恐嚇她。若這些仍不管用,……你可以拿起一根棍棒打得她聲聲作響。比起讓她的靈魂毀壞,身體分離,這樣打她是就好的,如此可以矯正她的靈魂….這種毆打不是因為憤怒,而是出於慈愛與關心她的靈魂。因此毆打有助於你的價值的提升與真正為了她好。(Schornstein, 1997)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