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擬規定,乘客如果不給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讓座,駕駛員、售票員可以拒絕其乘坐,公交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其處以50元罰款,該規定引起了異議。(7月3日《河南商報》)
從根本上講,讓座是一種道德要求,如果《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最終對此作出明文規定,把這個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責任,將是法律之手伸向道德領域的又一個典型。
許多司乘人員認為,鄭州市的這個《條例》即便通過了,也難以嚴格執行。明明知道是一個注定了難以執行的規定,為何有關方面還要鄭重其事將其寫進法規草案呢?除了形式主義的懶政思維和工作作風,這只能解釋為對“道德乏力”的焦慮,對“法律萬能”的迷信。
類似的焦慮心理和迷信心理並不少見。比如“范跑跑事件”發生後,有人要求修改《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將“保護學生安全”明確為教師的法律責任,認為這樣才能用法律的強制力懲罰“范跑跑”式的失德教師。持此論者還搬出了美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說發達國家的法律在這方面有明確規定,中國應當引為借鑒。但論者忽略了一點,就是發達國家的法律對教師提出了“保護學生安全”的法律責任,同時更為教師履行這個法律責任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教師任職前要接受保護和救助學生的培訓,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師生進行緊急情況下的逃生演習。相比而言,中國的教師任職前未接受相關培訓,學校也少有逃生演習,在這些情況改變之前,如果貿然將教師保護學生安全的道德責任上升為法律責任,不但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對教師是不公平的,甚至是很殘酷的。
道德義務不是不能上升為法律責任,但應當有一個限度。對于乘客讓座,公交條例完全可以規定一個最低標準,即如果乘客坐在“老弱病殘孕專座”上,必須為老弱病殘孕讓座。在這個最低標準之上的讓座行為,還是將其認定為道德義務為好。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道德著眼于崇高的標準,法律著眼于最低行為底。“道德乏力”是客觀存在的,為此需要多從道德上做文章,而不能條件反射似的求助于法律。如果法律有求必應,肆意入侵道德領域,那麼,社會生活中可供道德約束的范圍必將越來越小,同時法律必將越來越嚴苛繁密,也越來越不可能切實執行,法律之手伸得越來越長的結果,必然是法律的信譽越來越低。
照這樣下去,會不會有一天,法律包攬了所有的道德約束功能,所有違反道德者都將被治以“違反道德罪”,不但社會道德規范蕩然無存,法律也淪落成了號稱“包治百病”實則百無一用的江湖騙子?
從根本上講,讓座是一種道德要求,如果《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最終對此作出明文規定,把這個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責任,將是法律之手伸向道德領域的又一個典型。
許多司乘人員認為,鄭州市的這個《條例》即便通過了,也難以嚴格執行。明明知道是一個注定了難以執行的規定,為何有關方面還要鄭重其事將其寫進法規草案呢?除了形式主義的懶政思維和工作作風,這只能解釋為對“道德乏力”的焦慮,對“法律萬能”的迷信。
類似的焦慮心理和迷信心理並不少見。比如“范跑跑事件”發生後,有人要求修改《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將“保護學生安全”明確為教師的法律責任,認為這樣才能用法律的強制力懲罰“范跑跑”式的失德教師。持此論者還搬出了美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說發達國家的法律在這方面有明確規定,中國應當引為借鑒。但論者忽略了一點,就是發達國家的法律對教師提出了“保護學生安全”的法律責任,同時更為教師履行這個法律責任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教師任職前要接受保護和救助學生的培訓,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師生進行緊急情況下的逃生演習。相比而言,中國的教師任職前未接受相關培訓,學校也少有逃生演習,在這些情況改變之前,如果貿然將教師保護學生安全的道德責任上升為法律責任,不但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對教師是不公平的,甚至是很殘酷的。
道德義務不是不能上升為法律責任,但應當有一個限度。對于乘客讓座,公交條例完全可以規定一個最低標準,即如果乘客坐在“老弱病殘孕專座”上,必須為老弱病殘孕讓座。在這個最低標準之上的讓座行為,還是將其認定為道德義務為好。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道德著眼于崇高的標準,法律著眼于最低行為底。“道德乏力”是客觀存在的,為此需要多從道德上做文章,而不能條件反射似的求助于法律。如果法律有求必應,肆意入侵道德領域,那麼,社會生活中可供道德約束的范圍必將越來越小,同時法律必將越來越嚴苛繁密,也越來越不可能切實執行,法律之手伸得越來越長的結果,必然是法律的信譽越來越低。
照這樣下去,會不會有一天,法律包攬了所有的道德約束功能,所有違反道德者都將被治以“違反道德罪”,不但社會道德規范蕩然無存,法律也淪落成了號稱“包治百病”實則百無一用的江湖騙子?
2008年07月04日 08:14:08 來源:現代快報 (現代快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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