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4日 星期日

家庭暴力安全計畫書-Domestic Vio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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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安全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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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與施暴者還居住在一起時:

1. 我可以將我的處境告訴我可以信任的家人、同事、老闆、朋友。
2. 我可以訂一個「暗號」,當我需要幫助可用暗號,好讓他們知道我需要幫助。
3. 當我意識到暴力即將發生時,我會設法讓施暴者冷靜下來,並設法到家中比較安全的地方去,保護自己的安全。
4. 我會告訴較年長的子女,如果遇到緊急狀況,設法保護自己的安全,向外求助,不要和施暴者有正面衝突,並教導我的子女如何打電話報警。
5. 我會告訴子女一個暗號,看到暗號就不要進入,應立即打電話求助。
6. 我應將一些錢、證件等重要物品放在我認為安全的地方,緊急時我可以帶著這些必需品離開。
7. 當我遭受暴力傷害時,我可以到醫院驗傷,以保留證據。


當我決定離開施暴者時:

1. 如果我已經決定離開,我要記得帶: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提款卡、信用卡、銀行存摺、印章、支票簿、錢、聯絡電話簿、戶籍謄本、驗傷單。
2. 我可以到警察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去請求協助聲請保護令,我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聲請保護令。


我已經離開施暴者時:

1. 我有權不接受騷擾電話,我可以利用電話答錄機或請家人、同事、老闆、朋友幫我過濾電話和訪客。
2. 我可以隨時變更我的電話號碼,或請信任我的人當發現我的加害人再度騷擾、侵害我時,幫我打電話報警。
3. 當我下班時,我可以變換路線回家。
4. 當我需要有關家庭、婚姻、法律或情緒方面的諮商時,我可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電話和社工員晤談。
5. 我知道離家最近的警察局、醫院的地點。


當保護令核發後:

1. 保護令核發時,我應該隨時攜帶一張保護令,並留一張影印本給大廈管理員、警衛及我信任的親戚或朋友。
2. 當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時,如:電話騷擾、跟蹤、未遠離我的住所、繼續侵害我時,我應該立即打「110」電話報警。


***緊急救援電話號碼: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

3 則留言:

Megli 提到...

說個故事給你聽...

有個女性檢察官,曾經在婚姻的初期,因為不會溝通,所以對丈夫咆哮,甚至口角互毆,後來,她自己下定決心,檢討改進,把自己說話的口氣,溝通的技巧,通通做了調整及改進,她的婚姻如同倒吃甘蔗,漸入佳境.

從此以後,若有人因為婚姻中暴力行為而進入法定的訴訟程序時,她以自己的經驗為例,就勸太太必須回去,好好的學習怎麼對先生說話,讓自己成為一個更可愛的人,值得愛的人.後來,有一個當事人在拿到保護令的那天,剛出法院門口就被先生打死了!你猜她會怎麼想?內心會因自責而痛苦嗎?

Megli 提到...

根據實務的統計,法院命令核發的時候,也就是施暴者對受害者最憤怒的時候,這時,加害的可能性就提到很多很多,所以拿到保護令時,一定要要加小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

法院的強制命令其實有很多種,包括最常見的禁制令,遷出令,遠離令,交付令,處遇令等等...

其中,保護令的核發最多,而命令加害人遷出居所的遷出令僅佔核發保護令案件的1%不到,可見法官在核發強制命令是否針對當事人的需要,仍有待加強.

Megli 提到...

對於改善加害人暴力行為的處遇令,法官核發的比率就更少了,其原因有幾點:
1.已離婚,分居,離家,或無再發生之事實,故無核發之必要(反思:對加害人的治療變成一種處罰?)
2.法律不溯既往(反思:暴力行為發生在民事保護令實施前,就不管了嗎?)
3.雙方互毆,無法證明相對人施暴行為,且聲請人隱瞞暴力行為(反思:誰是主要施暴者?誰有施暴的歷史?)
4.未能舉證為長期之暴力行為(反思:一年打兩次,或三年打兩次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