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4日 星期四

非法正義--基層教師的人權素養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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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在法學的課堂上,一位同學報告一個案例,關於小學老師處理偷竊的事件時,竟然讓全班同學以舉手表決的方式,決定該同學是否是偷竊的事件。我從沒有想到,在號稱自由人權的社會,我們的學校教育竟然利用表決,來判定一個人有罪與否。更難以令人相信的是,這種粗製濫造的多數暴力,聽說很多人的童年都經歷過。我們基層學校老師的人權素養,真的有待加強。

  這件事讓我聯想到一、二個月以前,我們有一個六年級的學生,他大約到了快六點才回到這裡,原因是他被懷疑偷錢。整件事經過的情形是:那天有個小朋友說他丟了一千元。於是,所有的同學都被搜查了書包,皮夾等等,於是只要身上有超過一千元的小孩都被送進了訓導處。同學說,警察很快就來了,他們錄音也做了記錄,同時,每一個人都得按下指紋,因為警察要化驗鈔票上的指紋,找出是誰偷的錢。好像他們也簽了什麼文件的樣子。

  我們只要求結果正義,而不用顧及過程正義嗎?小學六年級,他們只是個十一、二歲的孩子而已,他們怎會知道,在學校中,他們必須接受搜查,不容置喙,但若是他們也被非法審訊!老師及學校在找出誰是小偷的過程中,是否也妨害到其他人的權利呢?這樣處理,看起來好像對判定有罪與否很慎重;另一面來說,是不是,在尚未經過證實之前,這些的孩子都被視為有罪嫌了。這是怎麼一回事?!我們的老師,及學校當局有權利如此處置學生,而不需要經過任何保護孩子的措施,以確定審訊程序的正當性嗎?

  學校是介於社會與家庭的中間,讓孩子來學習他們所必須要具備的一切知識。從這樣的事件中,他們該學到什麼呢?他們是否認為只要是老師說的,就代表正義及公理呢?或是,從這一連串的程序中,他們認識了司法的嚴峻,以後再也不敢以身試法呢?他們有能力在這樣的事件中,保護他們自己合法的權益嗎?在沒有宣判有罪以前,每一個人的清白都應該受到的尊重!比較起用表決來定罪,這個學校的處理方式,是否也過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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