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用自律師歌手--蘇兒真的部落格
KTV的大包廂中,大夥已經狂歡了幾個小時,女生早已喝得爛醉,一個人想走到包廂中附設的洗手間嘔吐,踩在腳下的高跟鞋,完全沒辦法幫助她順利行走,從沙發上站起來到洗手間的過程,她一路搖搖晃晃,還得邊用手貼著牆壁行走才順利進到洗手間,女生找到了馬桶,手按押著馬桶邊緣,本能地跪了下來試著想讓自己把體內不舒服的感覺都一股腦給吐出來,沒一會,H男尾隨女生進去包廂洗手間,進去後就把門給反鎖了!
大夥正酒酣耳熱,音樂震天價響,有些人早已不勝酒力喝醉了,有些人還奮力地在沙發上甩頭熱舞,手上還拿麥克風的人正用著嘶喊式的唱腔大聲地唱歌,沒有人在意跳得好不好,沒有人在意唱得好不好,沒有人在意或在乎女生不見了,更沒有人注意到在不久後H男也跟著不見了!
接著,女生在洗手間內尖叫呼救,H男想盡辦法不讓他發出聲音,但是求救聲根本無法與包廂內音響發出的音量相比…不會有人聽的到女生的呼喊。
不知道過了多久,女生的女性朋友發現女生已經不見了一段時間,才想起剛才似乎有看到女生踩著蹣跚的步伐走進去洗手間,基於關心之意,女性朋友一個人走到洗手間門口敲門,這時音樂還在大聲地唱著,女性朋友敲了幾下完全沒有獲得回應,直覺可能發生意外了,一面死命呼叫女生的名字一面用雙手用力地拍打門板,大夥這才發覺洗手間門前的狀況而把音樂關掉,還清醒著的所有人都聚集到門口,簡單地交換一下意見,男性友人開始用腳踹門,沒幾下門被踹開了,大夥才發覺原來H男也在裡面!
門被踹開後,小小的洗手間裡只有女生和H男,眼前的景象卻把大家都嚇壞了!只見穿裙子的女生蹲坐在牆角哭泣,地上還有被扯壞的女生外套、內衣褲和高跟鞋,H男的上衣下擺還有一部份沒扎進褲子裡,衣衫不整的模樣,就像是在極為匆忙的情況下才把衣服穿成的模樣,這時有人發現H男臉上有幾道明顯的抓痕…所有人都知道洗手間內剛剛發生什麼事了…
女生被性侵害。
女性友人氣憤難耐地衝到女生面前,歇斯底里地問著:「他對你怎麼了..他到底對你怎麼了…」,女生沒有回話,只是不斷地哭泣。
H男這時想逃卻被男性友人攔了下來,其中一位個性剛烈的男性友人率先發難動手毆打H男,其他男性友人也著加入毆打,H男就從KTV三樓的包箱內被追打到一樓的大門口,不巧,警察正在KTV門的對面執行酒測臨檢的勤務,發現這頭有人聚集鬥毆,馬上趕上來阻止,問了案情才知道H男被打的真正原因是因為性侵女生!於是,警察作了簡單的詢問,就把女生送到附近的教學醫院按照性侵害的體檢程序驗傷、採集體液,而H男就被帶回了警局作筆錄。
原來H男是女生的高中隔壁班同學,兩人已經很久沒見過面,案發當天女生與友人約在KTV歡唱,是為了幫一位女性友人慶生,女生與友人在KTV樓下的便利商店等待包廂清潔時遇到了H男,寒暄了兩句,H男表示想要一起參加慶生,女生在徵得其他同伴同意後,就答應了H男的請求。
三個月後,女生在母親的陪同下把這個告訴案件委任給我,那時H男已經被檢察官起訴了!正等著法院刑事庭的開庭審理;我先到法院調閱卷宗大略瞭解整個案情後,再約女生到事務所面談,約好在我事務所討論案情那一天,女生戴著一個鴨舌帽來,面談時頭一直低低的,不敢正視我,就像深怕我會一不小心會讓她再度受傷一般,她一直倚在母親的身旁,透露出極度的不安全感,這當然可想而知,從案子發生後的三個月來,女生歷經醫院的驗傷時的問診、警察製作警詢筆錄時的詢問、檢察官的問訊,雖然從案發後還沒被安排與H男一起出庭陳述,但是這一連串『強迫性地喚起傷痛記憶』就足以讓女生惡夢連連!
我看著女生怯怯的樣子,又顧忌著女生受傷後的心裡,沒問太多有關案情的細節,只問了女生驗傷單上所記載手臂、大腿內側的傷是不是H男所為,再向她提示了我從法院調閱回來的筆錄,問她:「事情的發展是不是就像你在筆錄裡說的」只見她膽怯地點了點頭,我就沒再問了,我要她不要想太多,家人和律師會盡量地幫助她走完整個法律訴訟程序。
我心裡想著,法律訴訟程序既然已經繫屬在法院,就不得不走完,這是由不得被害人去選擇的,但是這條不得不走的路,對女生來說卻可能是傷口一再被掀開的過程!我很想保護她,但是在面對龐大的訴訟制度與司法機器時,我卻懷疑自己到底有沒有把握做得到!?
第一次開庭,是準備程序,法官沒有傳喚被害女生,當天只有我去開庭,開庭前我趁空檔輿論告的公訴檢察官(檢察官是偵察犯罪的主體,而在刑事訴訟案件的立場是幫助被害人論告)交換了意見,我告訴他女生的心裡受到很大的創傷,討論能不能不讓女生出庭陳述,以免她再度受到傷害;檢察官雖然表示贊同,但是!我和檢察官都知道,事情的發展不一定能如我們所願,原因有二,如果被告或被告辯護人爭執女生在警詢筆錄與檢察官偵訊筆錄時的供述證據能力,而法院合意庭評議後做出認同的裁示,那檢察官就不得不將被害女生列為證人到法院接受檢察官與被告辯護律師的交互詰問!第二種情況是假使法院認同檢察官偵訊被害女生的筆錄是有證據能力的,那被告的辯護律師應該也會主動聲請傳喚女生到庭證述,給予被告交互詰問的機會,基於這兩種可能,事實上也只有這兩種可能,女生都得到法庭來面對法官、被告辯護律師、檢察官,還有必須在場的法庭人員,當然還有H男!
當天被告H男否認犯行,他辯稱他做的事是女生同意的。被告此言一出,按耐不住性子的檢察官沒等被告講完話,馬上站起來大聲的斥責被告:「那被害人身上的傷你怎麼解釋!?」,被告征了一下,沒回話,後來被告辯護人對女生之前筆錄的證據能力全都爭執,但是法院合議當場做出評議,認為女生在檢察官偵訊 時的筆錄是有證據能力的!於是被告辯護律師雖然明知女生是被告的敵性證人,還是得硬著頭皮聲請傳喚;然而法院准了,果然,女生得來作證。
第二次開庭那天只傳被害女生一位證人,我先確認了被告已經進到法庭內,才把女生帶進法庭,法庭特許女生的母親也可以一起進到法庭內坐在我旁邊,雖然性侵害案件是審判不公開的案件,但是算一算裡頭的法曹、律師與法庭人員加一加也有七八個,女生要走進法庭時一度無法邁開腳步,我走在她後頭只覺她全身都在顫抖,等到審判長做完人別訊問,曉喻被告律師先行使主詰問,被告律師從辯護人席上站了起來準備進行詰問,女生對這沒預期到的舉動,竟然嚇了一跳退了兩步,所有人見到女生的反應也嚇了一跳,一時之間整個法庭鴉雀無聲,沒有人敢做動作,連審判長也沒說任何一句話,等到女生回過神來站回證人席,審判長才又示意被告辯護律師進行詰問程序。
被告律師看到女生剛才的動作也變地小心翼翼,他刻意降低音調問:
「妳在案發那天是不是喝醉了?」
女生想了一下,直覺的坦承:「恩」
「那妳喝醉時,能不能清楚表達要或不要」
女生一時可能不知如何回話,我只看到她不斷的掉眼淚。
這時我使了個眼色給檢察官,檢察官知道我的意圖,馬上站了起來對辯護人的問題表示異議:
「異議!辯護人提問涉及誘導也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裁示異議成立,並曉喻證人不用回答同時要被告辯護人進行下一個問題,這時女生還在哭泣,我發現女生的母親也開始跟著啜泣。
被告辯護人沒多作抗爭,只接著問女生:
「那你有沒有說不?有沒有呼救?為什麼不逃走?」
我聽到這個提問,心裡直覺為什麼被告辯護律師要問得這麼尖銳?就算女生回答了,辯護律師也可以預見女生的答案也一定是對被告不利的,那他為什麼非得要這樣問…..
沒等我想完,整個法庭只聽到一陣很長…很長的尖叫,是女生發出來的,一面還用雙手摀著耳朵!大家都慌了,慌到不知所措,只有女生的母親衝到前面去一把把女生抱住,母女倆蹲了下來相擁而泣…..
審判長要我勸當事人控制情緒,而我卻不知道我能作些什麼?
我請求合議庭休庭二十分鐘,把他們母女帶出法庭!法庭的長廊上除了我只有她們母女倆,她們臉上孤單無助的輪廓清晰無比,而我!卻只能懊惱著為什麼不能幫她們作些什麼,讓她們免去這些對待!
那時我想到甫修正的「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對被害人身心創傷而無法完全陳述時有一些相關的規定,我拿著法典進去與檢察官研究,再和法官討論,後來合議庭決定先結束當日的庭訊,再擇日改以在法庭外隔離被告的方式續行訊問。
被害人面對龐大的司法制度在運作時,顯的很渺小,很無助,特別是性侵害案件,然而在保障被告人權、訴訟上權利時如何兼顧被害人的權利甚至感受,這是大家都要努力的事!
女生受過創傷後,就像長在土裡的含羞草,一碰就退縮,卻又無處可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