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4日 星期五

閃光防治條例

閃光防制法

轉貼自:大宇的網誌 大宇轉貼自:阿肥的網誌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端正社會風氣,杜絕淫靡歪風,保障單身國人之身心健康,及弘揚我國固有含蓄內斂之傳統美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閃光,謂情侶之間任何導致第三者身心不適之親密行為。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 情侶於公開場合牽手、擁抱、接吻或餵食對方食物者。
二、 情侶於網路散佈其相處情形之文字或圖片者。
三、 情侶公然以穢語稱呼對方者,例如:「寶貝」、「北鼻」、「哈尼」、「親愛的」。
四、 未婚男女公然稱呼對方為「老公」、「老婆」或「公」、「婆」者。
五、 情侶相偕出入任何提供床鋪之營業場所者。
上列行為之未遂犯,禁止其雙方今後一切形式之聯繫,違反禁令者,處死刑。

第四條 逢西洋情人節及七夕情人節,於情勢緊急時,總統得宣告戒嚴。

第五條 為表彰導盲犬可魯對於人類之偉大貢獻,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禮堂及其他集會場所,應設置形式莊嚴之可魯銅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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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Mike的網站轉貼過來的!呵呵~~,一二年前,我都還搞不清楚什麼是〔閃光〕,不恥下問才了解說,竟然已經制定法律了!!看來年輕一代的法學常識不錯,只不過這樣死刑犯會變得很多喔!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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